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

来源:中青报
2014-09-01 14:08:58

  地方举债权有限放开

  是否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限,一直是预算法修订争议的焦点,草案四次审议中对此的规定几经反复。初审稿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债权,二审稿又恢复为现行预算法不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到三审稿再次逆转,规定有限放开地方发债权。

  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了发债主体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发债资金的范围和用途,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债的形式解决,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修改后的预算法还规定,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我们想达到一个目标,就是对地方政府债务一方面开前门,同时堵住后门,从严从紧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的债务都在人大规定的大盘子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负责人表示。

  转移支付有评估和退出机制

  尽管2006年财政部就已出台《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但多年来整顿成效并不显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弊端,催生出“跑部钱进”等顽疾,亟待完善。

  现行预算法没有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如明确规定转移支付应当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不能随随便便设;增加了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估、退出机制,要求定期评估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评估认为已不适合再保留的要予以取消等。

  另外,当前转移支付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上级提供专项转移支付时往往要求下级提供配套资金。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提供配套资金,上下级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人大审查监督权力得到强化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亮点很多:将两会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中央预算草案时间由现行规定的会前30天,提前到会前45天;为确保预算的科学民主,新增条款要求县级及以下人大审查预算前要多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明确人大审查重点内容,确保监督更有针对性。

  有学者曾对此前的修正案三审稿做过统计,仅从法条数量来看,预算法修正案三审稿内监督、审批、法律责任相关的法条,均有所增加。三审稿相比现行预算法新增21条法条,其中有8条都在强化人大的权力。四审稿则进一步突出人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内容。(王亦君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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