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粉尘爆炸事故、青岛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爆炸事故、吉林德惠特大火灾……一系列死伤惨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样的问题今后或将成为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回答的问题。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一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对此,有的意见提出,采取停电措施后,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恢复供电。二审草案吸收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次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草案在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记者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