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守护群众安全。近日,福泉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开展出租房屋信息摸排登记及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行动中,民警敲门入户,对租户人员信息登记、治安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引导承租人及出租房屋业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出租房屋变动信息,确保流动人口信息“底数清、情况明”。
“租客换了人,您记得及时到派出所报备更新信息……”近日,金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小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杨某某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且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处以500元行政罚款处罚。
排查过程中,民警还结合夏季安全特点,向房东和承租人普及消防安全、防盗防骗等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提醒大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此次行动有效规范了出租房屋管理秩序,提升了房东及承租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下一步,福泉公安将持续巩固工作成效,健全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将紧密结合季节特点和治安形势,不断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安全防范,共同织密治安防控网络,营造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辖区居住环境。
普法链接: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承租人是犯罪人员还将房屋出租给他进行躲避: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