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发布三项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系列合规指引,分别从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信息公示与披露、禁限售商品管理等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要求。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新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提出,平台要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算法推荐服务情况;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信息。
告知声明字体要醒目不可用小字“躲猫猫”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指引》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对于一些电商通过小字标识或隐蔽方式告知消费者权益的“躲猫猫”的手段,《指引》中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常常会遇到“签收即表示对商品质量认可”“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等霸王条款,对于这一现象,《指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扩张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免责范围,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救济、变更和解除合同等合法权利,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制定算法推荐服务规则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今算法已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电商开始以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形式侵蚀消费者的权益。《指引》中就对近年来消费者吐槽最多的电商“算法服务”和“商业信息骚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在其承诺范围内使用算法推荐技术,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信息时提供拒绝接收的选项。
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方面,《指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不得禁止或限制经营者自主选择多个平台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保护,《指引》也做了规定。如: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指引》还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规定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行为的内容。
文/北青报记者王薇
·看点·
遇七种情况需向消费者显著提示
网络交易时,消费者遇到何种情况时,需要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显著提示”,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对网络交易时遇到的七种经营者需向消费者进行“显著提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第一,当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自动续费、个人信息保护、保证金、商家退出规则等重要利益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修改,鼓励以提示方式定向征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修改内容涉及重要利益变化的,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
第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第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后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四,跨境商品销售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会同平台内跨境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商品结算页面或其他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以提示消费者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风险信息。
第五,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或者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
管理禁限售商品鼓励引入“神秘买家”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对禁限售商品管理不力,很可能导致不合规商品在网络交易中流通,影响消费者安全和市场秩序。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等,全方位落实禁限售商品管理。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商家,特别是涉及禁限售商品的管理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新规指出,对禁限售商品进行管理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建立并动态更新禁限售商品清单;对禁限售商品的信息公示、信息披露、宣传培训等进行规范管理;在商品发布阶段,还要进行动态审核,确保禁限售商品不在平台上流通;建立巡查机制也必不可少,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平台内商品合规性,确保禁限售商品管控到位并设立商品检索管控机制,避免禁限售商品在用户检索界面中不当展示等。
按照规定,禁限售商品清单应涵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以及需专营、专卖或有特定经营限制的商品。平台需动态更新清单,并确保平台经营者知悉和遵守,避免不合规商品在平台上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不得直播带货的商品范围规范并公示;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等,全方位落实禁限售商品管理。
另外,平台还应对经营者的禁限售商品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将合规情况纳入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并对严重违规的商家采取限制服务或公开警示等措施。信用评价规则应在平台公示,确保经营者知悉评价标准和相关后果。
本组文/北青报记者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