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111民初10326号原告张玉云与被告福建省鼎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沈良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