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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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蚁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刊登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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