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2024-10-30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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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芳国

苏芳国:原告吴福康诉被告苏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5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芳国偿还借款本金87342元及支付2024年2月22日前的利息18057元及2024年2月22日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73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4年2月23日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吴福康;二、驳回原告吴福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635元,由被告苏芳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效力。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24-10-30
刊登日期: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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