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来袭,农户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近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布“以案说险”保险提示。
李某为其种植的1900株芒果树投保了芒果重大灾害保险, 投保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说明并解释了条款赔偿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风力8级(含)以上的热带气旋或强对流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或滑坡造成的保险芒果花穗和果实受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受台风影响,李某种植的芒果树受损,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 果树中有1800株处于膨大期,100株未开花,其中膨大期的果树受台风影响较大,果实出现掉果、流胶以及角斑病等情况,经抽样核定膨大期绝收645株, 二次复勘后, 本案终结, 赔付7.74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外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表示,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在果树受到自然灾害侵袭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详细说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同时尽力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和减少了损失的扩大,正确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实现了快速理赔。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醒,为了保障果农自身合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时应当做到:
1.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防止果地受损面积的扩大。
2.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进行查勘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共同核定损失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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