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23日讯 8月2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长江日报“周二之约”见法官直播专栏首进产业园——走进江夏区庙山产业园法官工作室,请法官李香玲线上线下为园区企业及网友解答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直播现场。记者高文举 摄
李香玲法官来自江夏区人民法庭,从事审判工作13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
上午9时,来自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数十名企业员工及负责人闻讯来到现场,向李香玲法官学习、请教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在大武汉APP“周二之约”见法官直播间,众网友通过聊天室,向法官咨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讲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李香玲话锋一转讲了一起“末位淘汰事件”。
彭某入职某公司两年后的2016年2月,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彭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该公司声称,一年前,该公司启用末位淘汰制,以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其间,彭某在业绩考核中排名末位,遂按公司规定将其解聘。彭某则声称,其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权中途单方面解聘。
谁对谁错?直播中,李香玲法官告诉大家,这个案子关键在于“末位淘汰”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其实,“末位”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前者是绩效管理的考核排名,即使都能胜任工作,也有人排名垫底;而后者是不具备完成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即使所有人都无法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名首位,这两者不能画等号。
在此提请企业注意,不能简单地以排名来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公司规章制度中即使规定了“末位淘汰制”,也应慎用,单纯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法院对该案的最后判决是,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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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