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 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为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行业恢复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显示,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