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获批或备案后不得改变

《管理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据银保监会调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获批或备案后不得改变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9-03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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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管理升级

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获批或备案后不得改变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与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相比,《管理办法》对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业务监管及违规处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审批备案并存

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是特许经营业务,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的监管,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对《管理办法》的认知,首先要提高到其对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其次才是对具体内容的解读。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很难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所以监管部门除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治理、终止等组织机构进行监管外,还要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制定等业务进行监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保险公司所有业务都进行完全一样的严格监管。强力说,各国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管并不一致,有非常严格的监管,各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及费率等合同条款基本没有自主权,日本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也有非常宽松的监管,即所有条款均由各公司自定,英国采取的是这种模式。绝大多数国家则是宽严相济的。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说,我国对于保险公司条款实行审批与备案并存的管理模式,是有法律依据的。保险法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银保监会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应当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险种,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审批在实施前,要经许可;备案是实施后,向监管部门报备。”强力说,无论是审批还是备案,一旦完成都必须严格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银保监会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

完善监管体制

在强力看来,完善对保险产品的监管体制机制,是《管理办法》的显著特点。

《管理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管理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管理办法》强化全流程管理。依据《管理办法》,财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严格追究责任

任自力说,在《管理办法》施行前,保监会以及银保监会对于违规财险公司都作出过处罚。最近的处罚是银保监会在8月30日披露的。

据银保监会调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人保财险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银保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吴建林、倪宏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仅今年8月份,除去派出机构,由银保监会本级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有两起。在上述处罚外,8月2日银保监会还披露了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银保监会调查,众安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宣传销售用语与条款或事实不符;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销售“重疾险”“600万医疗保障”的宣传销售用语与事实不符;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

强力说,保险合同因为其单方面制定性及专业性,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是看不太懂的。如果宣传人员说得非常动听,投保人觉得很合适,真正合同的内容很多人也不会认真看,即使看了,也难发现与宣传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保险公司违规的惯用手法。

银保监会还发现,众安财险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总计对众安财险处罚145万元,其中尤以对最后一种违法行为即虚报资料,作出的罚款最高,即50万元,其余3种行为则是30万元或35万元。对于相关当事人也分项作出7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处罚,并给予警告。

《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更多,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亦将更严格。

诚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言,《管理办法》修改内容是,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财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3类人的违法行为,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周芬棉)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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