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靠影响力念生意经 钻钱眼身陷囹圄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9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兴安盟纪委监委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涉嫌犯罪方面:刘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涉嫌受贿犯罪。

公安局副局长靠影响力念生意经 钻钱眼身陷囹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09-3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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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生意经入股煤企 钻钱眼身陷囹圄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刘杰,男,1963年7月生,内蒙古鄂托克旗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3月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其间至2017年10月兼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兼任东胜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9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兴安盟纪委监委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经鄂尔多斯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 “三观”出问题,“点子局长”念起生意经

刘杰曾是内蒙古公安系统的“能人”,人称“点子局长”。翻开其履历,承载着组织对他的信任和期望,也记载着他成长的轨迹和曾经取得的成绩。

1984年,刘杰从内蒙古警校毕业后,分配到伊克昭盟东胜市(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党的培养下,刘杰逐步成长起来,24岁任基层派出所副所长,28岁任所长,38岁任副局长,40岁成长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并在县市级公安局局长和地市级公安局副职岗位上任职多年。作为一名从警30多年的老公安,刘杰在打击违法犯罪中屡立战功,主办和指挥查办了不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曾荣获自治区首届“十大破案尖子”称号、自治区“五四青年标兵”奖章,被评为“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被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

然而,这位头顶光环、受人瞩目的“警界精英”,在利欲熏心中自我麻醉、肆意妄为,执法犯法,从打击违法犯罪者一步步沦落为腐败分子。

原因何在?刘杰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写下的忏悔书中说:“进城参加了工作,手中逐步有了一些权力,怎么就变质了呢?思来想去,还是自己的思想出了问题,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利益面前没有过关,特别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人生的指南针偏离了方向。”

随着前些年煤价高企,煤炭资源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觊觎、寻租的重要领域,有的“老子前台批煤、子女后面捞钱”,有的赤膊上阵、利用权力直接拿煤,有的则通过“暗股”“干股”等方式参与其中谋取暴利。在利益驱使之下,刘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慢慢发生偏移,特别是在“入股煤企,别人可以入,我就可以入”等自欺欺人的错误心态诱导下,刘杰把“当官发财当两道”的古训和纪律法律规定抛到一边,念起了发财致富的生意经。

2 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刘杰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自认为打打“擦边球”,可以巧妙地游走在纪法的边缘,不会出大格、不会出大事;入股煤企属于“做买卖挣钱,充其量也就给个违纪处分”。2007年以来,刘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或以其妻子、女儿、其他近亲属为“白手套”,或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集团)等4家大型煤企、2处个人煤矿入股1930万元,获利2132.59万元。

刘杰在忏悔书中说:“我曾侥幸地认为,以家里的亲人出面,自己在幕后操作,神不知鬼不觉,可以瞒天过海,实际上是自作聪明愚蠢至极的伎俩”。

刘杰入股的大多数煤企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他深知这些煤企有求于己,便把这些煤企当做自己积累资本、发家致富的工具,肆无忌惮入股获利;而刘杰所谓的煤企“朋友”,为了能在刘杰庇护下发展,都想方设法满足其各种需求。

2008年,刘杰向汇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提出想在汇能集团入原始股。按照公司规定,刘杰根本不符合入股条件,但考虑到汇能集团公司总部在东胜公安分局管辖范围之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处置;而且集团下属煤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审批,郭某某便同意了刘杰以其妻子名义在汇能集团入股20万元的要求。截至案发,刘杰夫妇在汇能集团获得分红593.44万元,20万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万元。

2011年,刘杰以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想在伊泰集团入股为由,向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表达了入股想法。张某某考虑到刘杰是公安局长,公司发展需要刘杰关照,在不符合入股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刘杰入股。刘杰将600万元投入伊泰集团,由其妻子和女儿各持股300万元,至案发时已获利310万元。

因为有公安局长的身份,刘杰的“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只赚不赔。被审查调查后,经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规宣讲,刘杰终于承认自己“做买卖”的性质。他说,一些“挣”钱的事情,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的话能否办到?“现在回头看我的一些放贷、入股等‘买卖’,大多都运行在我的权力覆盖范围内,有的与公权力掺和在一起,这是纪律和法律绝对禁止的。现在看来,我的‘买卖’做到这种状况,出问题是必然的。”

3 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对抗审查

2017年6月,刘杰在鄂尔多斯市纪委审查其妻子张某某入股汇能集团问题期间,为掩饰自己和张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授意张某某向组织说明在汇能集团持有的20万元股份是代张某某母亲持有。随后张某某与哥哥张某、姐姐张某等人研究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同月,刘杰在《关于我妻子张某某为其母亲杨某某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中,隐瞒了在汇能集团持股的真实情况,向组织提供了张某某是代其母亲在汇能集团持股的虚假情况。

在2017年10月23日东胜公安分局机关干部大会上,刘杰公开说“关于民间借贷,过去在媒体上我曾经说过,如果能拿出张某某一分钱欠条,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论,私下却纵容张某某甚至自己也参与放贷和投资入股企业。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刘杰先后三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均未报告其实际所有的四套房产情况。此行为属于隐瞒不报行为。

2019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就群众举报刘杰参股煤矿等问题向刘杰函询时,刘杰未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于2007年9月投资入股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投资入股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万元问题。

刘杰在被留置前,也曾去鄂尔多斯市纪委“说明问题”。用他后来的话说,“但不是很真诚的”,被留置后,他还有一些情绪或“自信”,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

办案人员介绍说,在组织审查调查初期,刘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承认错误。

刘杰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定要正确面对组织的调查,这是拯救自己的最后机会。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盘托出自己的一切违纪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组织的良苦用心。”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刘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向所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放贷或入股,获取高额利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收取办案费用,在账外管理使用资金及违规成立“基金会”。刘杰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刘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涉嫌受贿犯罪。

刘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观念,执法犯法,将手中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尹健)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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