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剑指“吃人”窨井盖,彰显国家治理的法治力量
法治时评
□ 秦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窨井盖“吃人”事件频发。2019年1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一处工地附近玩耍时,突然掉进一口无盖窨井中,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的程女士带着女儿出门,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程女士当场死亡。2018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一孕妇下车时掉入窨井内身亡。
面对不断“吃人”的窨井盖,媒体反复呼吁要强化法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指导意见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进一步织密了法网,严惩各方责任人。涉窨井盖“吃人”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这是比较常见,也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一类。对这类犯罪指导意见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也就是说,盗窃、破坏窨井盖最高可判处死刑,这无疑加大了打击力度。
二是涉窨井盖责任事故类、伪劣产品类犯罪,这类犯罪在近年也较为突出,对此,还有地方政府专门出台通知,要求排查“问题井盖”,消除“马路陷阱”。对这一现象,指导意见更侧重于法律适用原则,规定,“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是涉窨井盖职务类犯罪。窨井盖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渎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这样事情虽然不多,但在现实中也曾出现过。上文提到的杭州孕妇落入窨井内身亡案,就与施工方错装窨井盖有关。对此类犯罪指导意见依法扩大了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将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提升了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窨井盖虽小,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无疑是对人民群众呼声的一次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手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