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孩子得到有效监护
青读案
□ 于旭坤
孩子是弱小无助的,他们需要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父母具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时却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监护侵害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面对这些监护侵害行为,孩子根本无力反抗,需要国家和有关部门给予强有力的干涉,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
小华聪明可爱,原本他应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得到父母的百般疼爱和呵护。可是在他1岁时,小华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合离了婚,法院判决小华由父亲抚养。
在小华10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小华只好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奶奶去世后,爷爷一病不起,再也没有照顾小华的能力,不得已将小华送回给他的母亲照看。但是,小华的母亲没有稳定工作,她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将小华遗弃在村委会、派出所。无奈之下,小华请求律师帮助。律师很快为小华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最后,经过律师的积极努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小华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由小华的姑姑姑父承担监护人资格,小华的生活总算有了着落。
那么,如何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程序呢?为什么指定小华的姑姑姑父来承担监护职责呢?结合本案,对监护人相关问题作一简要说明。
首先,父母应当承担法定监护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并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照顾甚至有严重人身危险的境地。本案中,小华的父亲已经去世,他的母亲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其次,父母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除了小华这样的困境儿童以外,我国还有902万农村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因为在外务工而不得不将孩子留在农村老家,这些父母在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此,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并依法签订相关委托照护协议。一般情况下,委托照护协议会在村委会备案。
再次,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且监护人屡教不改或者侵害情形极其恶劣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学校以及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这里,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是指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本案中,小华的母亲坚决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华处于危困状况,这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但是,小华没有兄姐,爷爷又没有监护能力,而小华的姑姑姑父非常愿意担任小华的监护人,小华也愿意跟随姑姑一家生活。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华的姑姑姑父提起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小华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小华的姑姑姑父承担监护责任。
最后,国家进行兜底监护。本案中,小华的姑姑姑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那么他们将以小华的监护人身份抚养、教育、保护小华。但是,如果其他孩子不像小华这样幸运,没有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呢?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适人员或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体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需要强调的是,法定抚养义务人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仍然需要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是逃避支付抚养费的借口。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依法保障每一位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国家作出上述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不想让孩子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希望所有的孩子都有父母的陪伴,希望所有受到监护侵害的孩子都能像小华一样得到妥善安置。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于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