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拍卖不动产 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

最高法:法院拍卖不动产 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20-01-0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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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

《意见》规定,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

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这不仅会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此,《意见》第10条予以明令禁止。

北青报记者孟亚旭

(孟亚旭)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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