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抓拍交通违法作处罚证据可行
公安部拟推出新规治理交通违法专家称
本报记者 刘子阳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实线变道、车窗抛物……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逐渐增多,道路交通形势越来越复杂。
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2亿人,人多、车多、违法多。
一方面是纠正交通违法警力不足的现实,一方面是各类交通违法逐渐增多的现状,如何破解?
10月28日,公安部起草《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增加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维护交通安全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人人监督举报,倒逼人人守法自律,同时有效缓解交管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交通违法举报多地先行先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上海、深圳、杭州、武汉等地此前已推出政策,鼓励市民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积极主动举报交通违法。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负责人黄金晶告诉记者:“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门槛低、范围广、精度高的特点,可以发动交通参与者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弥补监管盲区,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此外,多地交管部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作为较早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的地区,济南去年接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线索10万余条,其中共落实处罚4.6万余条,发放奖金71万余元。
“法律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群众抓拍交通违法可作为处罚证据,应进一步明确举报范围、证据标准、违法行为认定以及奖励发放等方面内容。”余凌云建议细化指引和要求,避免群众举报难以落实,进而成为“空头支票”。
黄金晶提醒大家注意,切勿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拍摄违法行为,以免因分心驾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要保证资料清晰完整,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要尽量清晰、准确、完整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过程等。这些资料还需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非现场交通违法可异地处理
今年4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一家去江西旅游,为方便交通出行,她从某租车平台上租了一辆机动车代步,返回北京后她收到一条提示,自己所租赁的车辆出现了交通违法。由于需要扣分,刘女士必须去违法发生地的交管部门进行办理,这令她十分头痛。
刘女士的困扰并非个例,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自驾游的普及,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的需求呈上升之势。2015年7月1日起,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率先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2016年又新增了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10个试点省(市)。
余凌云坦言,异地处理违法难是不少驾驶员遇到过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跨省份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将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事实上,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仅仅是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一项举措。2019年,公安部进一步梳理当前交管服务症结问题,推出5类业务可以“异地通办”。
原来要往返两地、来回奔波才能办理的,现在可以直接异地受理、一站办结,原来需要到几百公里外的地市才能办理的,现在县乡“家门口”就近能办,网上服务一键可办。
在余凌云看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异地通办”是大势所趋:“非现场交通违法跨省异地处理的做法值得肯定,行政处罚联网,救济措施也应该联网。建议推行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的同时,将行政复议联网,真正把便民服务做到家。”
交通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同一个路口违法数次,车辆检审的时候才能发现。许多车主都经过类似的事,如果能得到及时通知,这样的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通信方式变更后,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导致无法顺利通知。另一方面,因审核录入周期长、通知不及时,一些驾驶人在同一地点出现重复交通违法行为。”黄金晶告诉记者。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从“可以通知”到“应当通知”,体现出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为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收到违法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也要在联系方式变更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避免因联系方式不准确而无法收到通知。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
黄金晶认为,缩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录入时限,并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能够有效保障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法”“科技执法”的理念。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