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检测时,却牵出另一起被掩盖了17年的拐卖儿童案。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不等。
2001年3月31日19时许,在福田区某市场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妇,带着两个女儿和一对不满5岁的双胞胎儿子小达(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走出家门不久,大家看到小达的脚上居然套着妈妈的鞋子,不禁哄笑起来。因为担心他不好走路,就让小达自己回家找奶奶换鞋,不用再跟过来。
之后,林某等人在超市逛了1个多小时,回家后被奶奶告知,小达在换好鞋后又独自出门去找他们,到现在还没回来。从超市到家的距离并不远,但林某发动亲戚朋友来回找了好几遍,都没有找到小达。
据停车场的保安说,他曾看到有个40多岁的男子抱着小达,当时小达一直在哭,保安见状便上前询问。那名男子称自己和小孩的父母是老乡,还能说出小孩家的情况,保安听后也就未再阻拦。
这名男子是谁?林某从自己的熟人中逐一排查未果,认为小达肯定是被人贩子抱走了,于是赶紧报警,从此踏上了漫长的寻子之路。
2018年3月,广东省某市看守所内,22岁的景仔(化名)因盗窃被依法羁押。经警方DNA检测结果证实,景仔与其户籍上登记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而与林某夫妇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即景仔就是林某17年前走失的孩子小达。
当林某一家为这个突如其来的好消息喜极而泣时,深圳警方迅速出击,从景仔的养父母入手深挖线索。2018年9月,当年参与拐卖小达的张某及其妹夫钟某某、妹妹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张某供述,当年他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日,就在小达失踪后不久,与其相识的一名叫“阿军”的男子给他带来一个小男孩(即小达),说是别人不要的私生子,送给张某养。张某也未再细问,收下后就交由自己的母亲照顾。10多天后,因母亲年迈且身体不适,张某通知自己的妹夫钟某某,将小达带回老家河源市某镇某村。
小孩带回村后,很快便引起其他村民的注意,但钟某某夫妇按照张某事先告知的理由,对外声称这孩子是外地一朋友的私生子。孩子的父亲出车祸去世,母亲要改嫁,所以想委托他们找个人家收养。
听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赶至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3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伤心欲绝。一直对女儿抱有内疚之心的朱某夫妇,看到健康的小达后甚为喜欢,经过商量,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
200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张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孩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原来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有拐骗行为,由钟某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费。
本案因案发时间相隔甚久,加之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证人已去世或离开深圳不知去向。现有证据虽能证实3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在他们“坦白”的背后又潜藏了几处侥幸,尤其是张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推说年纪大了不记得,导致在孩子转手的部分细节上仍存有疑点。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齐下,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并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权,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是为了自己收养才留下小达,后面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有出卖为目的”,张某甚至还提出了两名新的目击证人加以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作出有力控诉,在普法的同时击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浮动在500至1000元之间,抚养自己的小孩时都捉襟见肘,因此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从传统思想方面,都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
小达前后在两人家中停留的时间仅为29天左右,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额,作为名义上的“原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2010年3月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17条,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开庭后,检察院、公安机关又马不停蹄,就张某庭上提出的新证据展开新一轮调查取证,侦查人员还远赴重庆,找到了张某口中的两名目击证人。经核实,他们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他们所说的证言实际上是张某在一年前突然打电话告知的情况。而这个时间正是小达的真实身份曝光之后。即该证言实为事后串供,并不具有现场目击的真实效力,法院未予采纳。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张某及其辩护人面对这份调查结果,未再提出新的辩解意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唐荣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