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鹦鹉案”二审再次开庭 被告人认罪求从宽处理

经查,万某某收购的人工驯养鸟类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邱国荣、万某某均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被告人邱国荣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江西鹦鹉案”二审再次开庭 被告人认罪求从宽处理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9-08-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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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被判刑两年

“江西鹦鹉案”二审再次开庭

昨天,“江西鹦鹉案”二审在鹰潭中院二次开庭,被告人邱国荣当庭认罪,辩护人郑晓静律师仍做无罪辩护。此前,邱国荣被贵溪市法院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水族店老板

被指销售濒危野生动物

邱国荣在江西省贵溪市红石广场开了一家水族店,2018年4月底,他从南昌市东湖区万某某经营的花鸟店买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2018年5月,警方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将邱国荣带走。

一审法院查明,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在邱国荣经营的水族馆查获鸟类75只。经鉴定,其中16只画眉、4只鹩哥和8只费氏情侣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保护动物。邱国荣归案后,供述除16只画眉外,均是从南昌花鸟市场万某某处所购。据此,公安机关对万某某立案侦查。

经查,万某某收购的人工驯养鸟类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邱国荣、万某某均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被告人邱国荣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法院一审

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

贵溪市法院认为,邱国荣、万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国荣及其辩护人所做的无罪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曾有两次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万某某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万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江西鹦鹉案”一审宣判。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邱国荣不服判决表示上诉。邱国荣认为鹦鹉和鹩哥是从市场上公开买来的,自己并不知道鹦鹉和鹩哥是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也不会买,更不会将它们摆在店门口招揽生意。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今年5月9日在鹰潭中院二审开庭,当庭未宣判,邱国荣被取保候审。

二审开庭

被告人认罪求从宽处理

8月6日,该案二审二次开庭,检方未补充提交新证据,仍认为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本次庭上邱国荣当庭认罪,同时表示自己从万某某处购得涉案鹦鹉、鹩哥后,并未进行实际销售,为偶犯、初犯,自己也主动供述了交易上家,具有立功情节。相比万某某买卖鹦鹉被判缓刑,希望法院参照万某某判决从宽处理。

辩护人郑晓静律师表示,邱国荣认罪是其个人的诚心表示。作为辩护人她对此表示尊重,但仍旧要为邱国荣做无罪辩护,并不代表邱国荣认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郑晓静律师认为,万某某购买涉案鸟类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涉案鸟类为人工驯养,那么邱国荣涉案鸟类的销售源头就是合法的,鸟的身份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可以出售,因此不应该被认定邱国荣为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

郑晓静律师认为,出现“江西鹦鹉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纳入到了野生动物的保护之列,无形中扩大了刑罚的范围,呼吁相关部门根据形势变化,早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文/本报记者 张子渊

(张子渊)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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