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中国国家发改委8月1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未来,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现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将有可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9-08-02 09:17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资料图:快递店工作人员正在清理派件。 卢文伟 摄

中国国家发改委8月1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未来,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现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将有可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中国国家发改委1日发布了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显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意见列出了快递企业会触发“失信惩戒”的行为明细。

如,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意见为快递企业划出三条“红线”: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意见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快递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同样会触发信用惩戒机制。 (记者 周锐)

(周锐)

【责任编辑:蔡东海】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