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抢夺方向盘 将依法惩处

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决定》明确提出,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在遭遇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

原标题:抢夺方向盘 将依法惩处

来源:沈阳日报 2019-07-3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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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抢夺方向盘 将依法惩处

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决定》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妨碍道路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侵犯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道路公共交通车辆行车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

《决定》还要求,新投入运营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和在用道路公共车辆,都要安装或改装升级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决定》明确提出,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在遭遇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对正在进行的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同乘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安全驾驶行为呢?《决定》对此也予以明确,提出非法拦截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及其他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乘客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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