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高萍、王四华提起公诉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副厅级)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高萍、王四华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07-2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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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副厅级)提起公诉。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胡高萍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高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胡高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四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四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四华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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