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0万公款买房!广西一女局长获刑

据广西高院消息, 2019年7月23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挪用40万公款买房!广西一女局长获刑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19-07-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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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高院消息, 2019年7月23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立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

2017年6月至11月间,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级两委换届工作过程中,先后3次组织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及新任支书、主任、村务监督委员等相关培训工作。为套取上述工作经费,被告人黄立波伙同同案人经合谋后,在结算和支付上述相关培训项目费用的过程中,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报账,共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

2014年12月,被告人黄立波同意从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万元,用于垫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后黄立波擅自将其中的40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直至2017年8月才归还岑溪市民政局。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共索取他人财物427.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黄立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

(孟亚旭)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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