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境外游摔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被判赔1.9万元

王香芬 张曼 全媒体记者 万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境外旅游时意外摔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52806.49元,审理中法院依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491.54元。

游客境外游摔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被判赔1.9万元

来源:南昌晚报 2019-07-1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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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境外游摔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被判赔1.9万元

南昌晚报讯 王香芬 张曼 全媒体记者 万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境外旅游时意外摔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52806.49元,审理中法院依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491.54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赴泰国旅游,2018年7月25日,李某在泰国旅游步行时摔伤,摔伤后即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后回国继续治疗,期间,某旅行社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李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经重新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某旅行社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某旅行社对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原告李某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故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在第三人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该险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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