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2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南昌一2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江西日报 2019-06-2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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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为垄断当地砂石供应业务,自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某红利用其先后担任昌东镇尤口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的影响力和家族关系,聚集家族成员和好友,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舒某飞、范某保、范某高、王某红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其间,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力,对该区域内的混凝土供应商、建筑商等形成心理威慑,长时间非法控制和垄断砂石供应及运输市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过发展,该组织势力范围从尤口村逐步扩大到南塘湖、南昌航空城北区等区域,破坏当地正常生产经济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此外,范某红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之机,把持基层政权,恣意行使职权损害集体利益,纵容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损害基层组织威信,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环境。其组织成员随意插手纠纷,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赔偿谅解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舒某飞等4名骨干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余5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青云谱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干部、被告人亲属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记者杨静)

(杨静)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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