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希玉不把村委会主任放在眼里,一村委会委员竟然私立村委会,把持基层政权。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李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经过选举产生村委会,李某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某某当选为村委会委员。经村委会研究,聘用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李某华为村委会委员。
2015年下半年开始,王某某与李某某产生矛盾,逐渐分裂并脱离村委会的领导。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王某某纠集侯某某、赵某某、李某华成立非法村委会组织,王某某自任“村委会副主任”,侯某某、赵某某、李某华为“委员”,并私自聘用王某成为“村委会委员”,私自聘用侯某民、李某河、王某忠为“小队队长”,于2016年上半年私自刻制“东阿县新城办事处某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王某平”的印章一枚,用于其财物支出。
王某某等人自立的“村委会”私自收取住宅楼售楼款,阻碍村委会正常收取村民养老保险金、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阻挠村委会安装村内路灯,严重干扰村委会正常工作秩序,并通过贿选操纵、破坏村委会换届选举,任意占用集体财物。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擅自将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内四条道路建设工程违规发包给王某广(另案处理)、侯某文(另案处理)、李某江(另案处理)、李某河(另案处理)。这4人无道路施工资质,且未取得施工许可,施工过程中受到新城街道办事处原党委委员、某管区书记史某某和新城街道办事处某站站长、某村党支部书记索某的制止。为顺利施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广、侯某文、李某江、李某河共同商议后,由王某某提供现金4万元,王某广、侯某文分别送给史某某、索某各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彰显威风,纠集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李某华自立“村委会”,采用插手村内行政与自治事务、组织群众闹事、任意占用集体资产、干扰破坏村委选举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严重扰乱基层组织管理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基层组织选举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另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李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且,4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前科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