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情有可原;社会大众基于对不诚信者的鄙视甚至深恶痛绝称其为“老赖”,无可厚非。但人民法院却不应当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老赖”一词横空出世,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代名词。
“赖”者,赖皮也;“老赖”,就是失信的老油条。用“老赖”这个众所周知的贬义词形容失信被执行人可谓言简意赅,入木三分。
笔者以为,申请人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情有可原;社会大众基于对不诚信者的鄙视甚至深恶痛绝称其为“老赖”,亦属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人民法院却不应当跟风似的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
称呼被执行人为“老赖”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只有原告与被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称谓,没有“老赖”。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的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称作“老赖”,或许能够有通俗易懂之意,但却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无权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对被执行人该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该进行信用惩戒的信用惩戒,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但一切均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老赖”这样的称呼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人格侮辱,人民法院不应当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意味着在出现“执行不能”的时候暂时甚至永久终结执行,而且意味着对被执行人的人格予以应有的尊重,不应该随心所欲给被执行人以法律规定之外的制裁措施,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人民法院面前只有当事人,只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没有“老赖”。
一些法院在“老赖”一词上加了引号,但直觉告诉我们,这引号无损于该词的本来意义,无损于其贬义,无损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格侮辱,人民法院不应当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这与是否加引号没有必然联系。
或许有人以为笔者是小题大做,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对当事人的称呼问题不是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小问题。早在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中的“老赖”改为“失信被执行人”。令人不解的是,时至今日,却还有不少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称为“老赖”。
使用法言法语是规范化执行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不应当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
推而广之,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不应当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黄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