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刘大蔚案代理律师徐昕透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了福建高院对刘大蔚案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再审判决。对此结果,徐昕律师表示下一步将与刘大蔚父母沟通后,再考虑是否继续申诉,同时希望刘大蔚能够办理减刑假释,争取让刘大蔚早日回到父母身边。
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刘大蔚花3万多元,通过网购从一名台湾卖家手中买下了24支仿真枪,货物在转运途中被福建海关查获。2014年8月31日,刘大蔚被石狮海关辑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判决上诉,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大蔚家人随后申诉再审,于2018年8月10日在福建漳州中院开庭再审。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刘大蔚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
至今,刘大蔚已被羁押超过4年半。
此前,辩护人徐昕律师曾向最高法送交“请求不予核准、撤销刘大蔚案再审判决书”的申请,其中列举了将玩具枪认定为武器违反常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而未适用;物证标签不一致,同一性无法保证;刘大蔚不具有走私武器的犯罪故意;错误适用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的枪支认定标准等十项理由。
在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上显示,法院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向台湾卖家购买枪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小,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证据证明其购买枪支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
另外,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等特殊情况,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接到最高法裁定书后,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表示,作为辩护人,他认为,刘大蔚无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明显不足,毕竟只是玩具枪。下一步他将和刘大蔚及家属商量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此外,徐昕律师希望有关部门能综合考量,让刘大蔚早日回归社会,依法对刘大蔚先行假释。“其服刑时间已超过七年三个月的一半,符合假释条件。”
徐昕曾代理“天津摆射击摊大妈涉枪案”等多个涉仿真枪案件,他表示,两高出台涉气枪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法治的进步,有赖于体制内外的共同推动。但他认为,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太低,应提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张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