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新规 为社会办医审批“减负”

今后,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门槛”。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安徽推新规 为社会办医审批“减负”

来源:合肥晚报 2019-05-22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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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推新规 为社会办医审批“减负”

今后,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门槛”。为推动全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9家单位,共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符合条件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按照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自主决策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作为前置条件。

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防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医疗机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其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重点在项目选址、划拨用地等环节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综合审批服务,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安徽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难点问题,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健康发展。(记者 吴奇)

(吴奇)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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