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有黑必扫 除恶务尽——专家解读涉黑案件

4月22日,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规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丽敏律师解释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罪名。

吉林:有黑必扫 除恶务尽——专家解读涉黑案件

来源:吉林日报 2019-04-2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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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黑必扫 除恶务尽

4月22日,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公开宣判,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彰显了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和律师代表,请他们深入解读这一案件。

本案中,赵海等犯罪分子触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如何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琳琳认为,在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中的“组织性、行为性、经济性、危害性特征”,并具体列出了十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黑恶势力犯罪。但是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四个特征不是特别明显,在具体认定时,要结合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不枉不纵。

结合本案,王琳琳说,本案中赵海、赵巍、刘国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人数较多,形成了稳定犯罪组织。并有组织地多次通过持枪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且殴打侮辱被害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本案中,赵海等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规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丽敏律师解释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罪名。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精神,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法律化,即在刑法条文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分子的行为只有具备该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看到的是,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关于赵海等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上述四个特征问题上都有明确的论述。”

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规定,马丽敏表示,该条款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成三个档次处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之一,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没收财产刑只能是针对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所以,在本案中,关于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均提及没收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记者粘青 实习生于小博)

(粘青)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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