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不得与中介或个人联合办学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规范山东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规定》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技工院校不得与中介或个人联合办学

来源:山东商报  2019-04-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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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刘建宇)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规范山东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规定》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联合办学期间,为学生注册学籍的院校为联合办学的责任院校。责任院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联合办学学生按时注册学籍,毕业时颁发责任院校的毕业证书,且责任院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管理任务。

《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校外教学点是设置教学点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设点院校),对有意接受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学生进行专业教学实习、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生活管理的综合服务机构,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办学。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开办校外教学点。技工院校在所在市设立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个,校外教学点人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要达到设点院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办学需要等要求,技工院校才能设立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等。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况停止校外教学点当年招生资格,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刘建宇)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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