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节奏愈发加速的时代,加班常常身不由己,依法索要加班费更是无可厚非。根据如何面对索要加班费的法律问题,北京房山法院以案说法,为加班族科普如何索要加班费成功率更大,但也作出提醒,并非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据了解,2018年房山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类案件626件,其中,涉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有210件,占劳动争议总案件数的33.55%。其中,餐饮行业和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用人单位是最大的两类涉诉主体。
事例|不签合同无偿加班 切配工获赔1.8万元
市民黄先生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切配工工作,入职时仅约定月工资4000元,未约定每月工作天数,且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上班后,公司告知其每月仅能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安排休假,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
2018年1月31日,黄先生提交离职申请,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但餐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餐饮公司辩称,公司与黄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已经将厨房承包给张先生,后厨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发放等事宜均应由张先生负责,给黄先生发放工资的主体也是张先生个人而非餐饮公司。此外,餐厅于2018年2月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登记经营者由陆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对黄先生工作时间等问题毫不知情,不应该支付其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变更后原登记经营者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变更后的新公司要承担原公司的债权义务。法院认为在仲裁阶段餐饮公司已经承认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黄先生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共计1.8万元。
提示|并非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很多人认为,加了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要首先依从约定,在约定工作时长范围内,即使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也不属于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例如长途运输人员、外勤、推销人员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想要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在举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往往处弱势地位。
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复印件、加班审批手续等证据,关于加班的约定,尽量落实到书面上,不要口头约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审批,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变相让员工加班。
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通讯员 吴明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吴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