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剐蹭起争执,没想到演变成了双方互殴,结果其中一人被法院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唉,你说这是何苦呢?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11日15时许,刘某驾车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门口附近与被害人余某因车辆剐蹭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余某左肩关节脱位、双侧眼睑青紫等伤;余某致刘某右眼外眦缝合创、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钝挫伤、鼻出血等伤。经鉴定,余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处理,后又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余昌辉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当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找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出面解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强 通讯员 邢星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