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犯罪集团纪实:竞拍时扬言谁举牌举一次挨一刀

来源:湖北日报
2014-04-24 10:57:29

刘汉犯罪集团纪实:竞拍时扬言谁举牌举一次挨一刀

湖北日报讯 图为:第四合议庭在赤壁审理陈力铭等5人案。 (本报报道组 摄)

本报报道组

4月19日12时15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法槌落下,全场肃静。审判长宣布,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庭审休庭,择日宣判。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完成了历时17天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以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20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余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之一。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公诉意见书认为,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再一次彰显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真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打黑除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从3月31日起,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隐藏于迷雾之中的黑罪被抽丝剥茧,一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密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逐渐清晰。

1 庭审进行时

——检方指控近 20宗罪名;法院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分七案起诉确保依法查清事实;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

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近20宗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刘汉、刘维等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咸宁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鉴于该案件涉案人数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案分七案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出27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3月31日上午8点30分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

其中,第一合议庭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第二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

第三合议庭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第四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第五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

第六合议庭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

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等3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中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

在连续多天的法庭调查中,各庭公诉人当庭讯问各被告人,出示了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了29 名被害人的陈述,1480位证人的证言,34名被告人的供述;同时,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出示了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书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经法庭通知,21名证人和另案被告人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各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检方在各合议庭宣读的公诉意见书,均强调一个事实:经过法庭全面调查和核实,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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