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哈高速救狗案”法院审结

作者:张淑玲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7-10 11:20:04

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京哈高速救狗案”日前已经一审审结。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被判给付北京宠福鑫动物医院治疗费6.4万余元。

2011年4月15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们在京哈高速主路上截获救助了500条流浪狗。事后志愿者将受伤的狗送往多家动物医院救助,因救助费用存在争议,多家动物医院将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北京宠福鑫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起诉称,救狗事件发生后,志愿者将受伤的狗分别送往多家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其中有6条狗被送到他们公司救治。由于被救助的415条狗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同时,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对415条狗的治疗费负责,6条狗共产生治疗费68932元,其中64326元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至今未支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治疗费。

开庭时,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辩称,协会不是救狗事件的发起人,也不是被救助狗的买受人。协会在解救事件中只发挥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宣传号召的作用,动物医院方未与协会签有任何医疗服务合同;协会对部分犬只的收养建立于腾讯公司承诺的基础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腾讯公司则辩称,公司在前期已向动物保护协会支付了50万元的救治款,对于目前狗的数量、救助费、今后的费用等都不清楚,公司与动物医院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涉案的医疗费用。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系“4·15”事件犬只的所有权人,该协会与宠福鑫公司虽未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双方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给付北京宠福鑫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治疗费64036元。

至于腾讯公司被诉,法院认为,新闻报道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表述不是法定的赠与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宠福鑫公司和小动物保护协会均与腾讯公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捐赠合同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仍建议腾讯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犬的后续事宜,使此次事件能够得以妥善解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 张淑玲)

实习编辑: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