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每年须入户年检 转租空置房将被收回

来源:北京晨报
2013-06-27 08:43:10

转租空置3个月 公租房将被收回

《办法》明确,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保部门报告公租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承租家庭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空置3个月以上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7种违规行为,凡是出现其中一种情况的承租家庭,公租房将被收回。

每半年开联席会征询意见

《办法》规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公租房产权单位还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晨报记者 王萍

7种违规情况

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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