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首次大修 强调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2012-09-03 09:10:0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初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自1989年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迎来大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保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修改后的草案共7章48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21条,新增4条,合并8条。

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案还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8月30日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厦门“PX事件”、大连“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等近年各地发生的环保群体性事件,引发委员关注。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应针对环保群体性事件有所呼应,“我们虽然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这部法律对政府部门依法公开环评信息的要求不具体,难以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这也是多起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有委员建议草案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并制定具体程序。

谢克昌委员提出,当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而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时,“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等规定也只能是走走过场,“这就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一套开放的、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程序”。

对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环保监测数据的发布问题,草案作出相应修改,新增了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范徐丽泰委员建议给“依法公开”加个期限,认为定期公开监测数据才能让老百姓及时知道。

草案规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委员们认为,等数据到了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中再予以公开,需要一段时期,而在企业周边居住的居民有权及时知道其临近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实情,建议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将监测数据在单位所在地定期公布。

“我国对跨行政区的污染治理应加以重视。”杨邦杰委员提出,现行环境保护法给出的解决办法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是实践中,协商起来难度比较大。他建议草案对此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

在草案提交审议之前,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能否写入草案就备受关注。然而,这些内容均未被吸收到草案中。汪光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建议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