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城市消协建议问题汽车退换不应收折旧费

作者:肖丹 来源:北京晨报
2011-12-09 09:22:14

国家质检总局举办“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过去一个月之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一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七条意见。

意见1 收折旧费于法无据

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直反对因质量问题引发退换的商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作为大件商品的汽车也不例外。《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

意见2 瑕疵车不能整车免责

第二条意见是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意见3 提供备用车时间应提前

征求意见稿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意见》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意见4 一定公里内退换修可自选

21家消协认为,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意见》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同时,假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要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如规定新车行驶在一定公里数或一定时限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意见5 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21家消协希望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意见6 同一故障不能反复修

21家消协提出的意见还包括:在修理商的义务中,应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意见7 汽车损耗件目录

须合理确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没有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近年来发生的以“回收胶”冒充“返炼胶”做成劣质轮胎的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证明。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