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垄断论:扯垄断大旗来忧虑市场经济?

作者:方进 来源:长江商报
2016-09-13 12:16:54

滴滴优步垄断与否,消费者可随时用脚判断

  8月初,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再次引发关于“新滴滴”是否构成垄断的探讨。其中,部分人借着“投资人不愿意再烧钱,极力促成网约车老一老二合并”、“网约车价格从此将飙升”的逻辑,声称垄断并呼吁叫停“联姻”。然而,一些专家认为,滴滴、优步网约车强强联合必然导致垄断的推论过于简单。

  收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对于滴滴是否垄断,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对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事件如此回应:“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控制权等情形。根据《反垄断法》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的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赵占领指出,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营业额,而不是市场份额。即使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营业额之和不到20亿元、每家的营业额不到4亿元,一般也不需要去申报,除非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主动调查。相反,即使市场份额之和达不到二分之一,但是符合营业额标准也需要去申报。而法律中规定的“营业额”是指滴滴与优步(中国)自己获得的收入,而不是平台上的交易额,因为订单中的交易金额全部或者大部分属于网约车司机,而不属于平台,不能计算为企业收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向记者表示,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说,考虑到其属于特殊行业,营业额应该指的是企业自己的收入,而非平台上的交易额。因为交易订单金额大部分属于代收的出租车司机、专车司机车费,而不属于平台的营业收入。故不论营业额计算标准是以净利润计算,还是以扣除车费之后的营收计算,滴滴亦或优步(中国)的营业额能否达到4亿人民币均未可知。

  “新滴滴”是否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的界定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关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9条如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对于作为出行方式之一的网约车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记者发现,出行的市场边界是模糊的,传统出租车、专车、快车等等,如果扩大到公共出行的市场领域,更要将地铁、公交车纳入其中。而专车、快车、顺风车等新型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整体出行领域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即便退回到网约车平台领域,传统出租车也仍旧通过这些平台的信息调配参与竞争,且平台并无办法为出租车定价,在这种移动互联网、线上线下整合、大数据计算和高科技硬件高速发展的时代,市场的边界是难以界定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指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并以“替代性分析”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主要考虑的是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商品的销售渠道;其他重要因素。

  吴丹认为,事实上,不论司机还是消费者,都倾向于保留多个出行平台,并且经常对各平台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对比,以确定适用哪个。监管机构允许司机在多个平台服务,易到、滴滴、优步(中国)等平台也没有与司机签署排他的劳动雇佣合同,司机可以通过安装在手机上的APP加入任何一个平台开展服务。所以司机非常容易同时在各个平台上提供服务,并且在各平台间的转换成本几乎为零。

  同时,在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还应考虑的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吴丹表示,根据这两年的市场发展,可以看出,网络约租车领域的进入市场门槛并不高,不存在壁垒。事实上,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对于易到等企业而言,本身就是市场的后进入者。在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后,神州、首汽约车等的顺利进入和成长,也侧面说明了该领域不存在进入壁垒。这个行业的资本壁垒很低,只要非常低的资本要求就能进入市场开展持续的竞争。

  根据腾讯企鹅智酷的研究报告显示,高性价比在用户选择中起到了重大作用,基于此,易到、神州,甚至新入局者都还有机会参与竞争,抢夺部分市场份额行业未来还可能存在诸多变数。

  是否必然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少消费者认为,即便无法界定出行市场,但单就排除出租车在外的专车服务领域里,“新滴滴”市场占有率可能已经超过《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但根据易到、神州、首汽约车等其他主要专快车竞争企业此前发布的市场数据,这个行业正处于群雄割据各霸一方的状况,无法到达上述《反垄断法》要求的标准。

  目前,“新滴滴”在专车服务领域即便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也不等于其存在垄断行为。” 吴丹表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而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滴滴收购优步后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吴丹认为,单就滴滴收购优步(中国)这个行为中,不存在上述滥用行为。

  经济学家宋清辉则表示,出行市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应该包括出租车、地铁、巴士等市场,滴滴和优步的市场份额占整个出行市场的份额不足1%。

  “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不意味着一定是垄断,只有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这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才算垄断。现在还没有看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之后有任何具体的相关行动,怎么能算是垄断呢?”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说。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大的担心可能就是,即便此次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不构成垄断,未来作为中国专车服务市场最大的企业,滴滴会不会操纵市场价格,让专车从此和“平价”说再见。对此,滴滴出行表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针对乘客的红包补贴和司机的奖励将会继续发放。今年来,滴滴出行创始人兼CEO程维也曾多次表示,未来补贴还会长期存在。

  滴滴出行作出这一承诺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国内移动出行市场目前渗透率还很低,大量市场还等待着开发和占领。滴滴和优步需要在新的三线和四线城市市场使用用户激励机制来扩大移动共享出行的影响力。

  吴丹表示,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平台终究是需要盈利的,不可能一味靠补贴来运营。“我认为,在两大网约车平台合并之后,针对乘客和专车的司机补贴最终将减少,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刚刚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而中国的专车市场,未来的竞争也必将回到服务的品质这个健康的指标上来,而不能单纯的靠补贴打价格战。”(记者 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