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90后服刑男子左正,曾因诈骗被判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在服刑期间再诈骗狱友闻多吉85000元。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左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刑罚余刑八年二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6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20000元;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左正在自治区某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以能够为罪犯闻多吉减刑、特勤为由,分三次骗取罪犯闻多吉共计85000人民币,期间被告人左正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归还欠款等。至案发,27000已由被告人左正挥霍,53000人民币已由罪犯闻多吉家属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达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左正案发后,追回部分案款,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