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去年"职业打假人"提起食品安全诉讼案42件

作者:孙满桃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2016-03-15 16:19:38

  光明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天是 “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近年来审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记者获悉,近两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其中,在2014年审结的9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占55.6%。而在2015年审结的51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针对这一趋势,北京二中院副院院长苏丽英说,普通消费者更倾向于“自认倒霉”,不愿耗费时间、精力去维权,相对于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仍处于极低的水平。因此,“职业打假人”通过个案的胜诉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生产者、经营者付出了代价。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为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杨小勇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通常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

  “‘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净化市场的作用。”杨小勇说。

  光明网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主要有四个特点:职业化维权趋势较为明显,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纠纷多发,半数以上争议焦点与食品标签标示事项有关,部门规章、条例或指导意见等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其中,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也存在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的现象。

  苏丽英介绍,2014年及2015年,北京二中院审结食品安全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和51件,案件数量及案件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买卖合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均呈现较强的增长态势。

  据介绍,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未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将食品产地错误标示,如将核桃产地标示为新疆、将茶叶产地标示为福建安溪等;在食品商标未被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套牌”驰名商标;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销售保健食品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但其实际上并不具有该功能。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特殊标识。购买食品后,要养成留存购物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外的普通消费者应积极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也应通过12331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以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更大范围内流通。

  同时,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议生产者、经营者全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标签标示事项,切实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