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价值”决非一般价值观念

作者:迟方旭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01-28 11:11:33

  我们所谈的“普世价值”,一般是指西方国家以“普世”的名义向外兜售的西式“民主”、“法治”、“宪政”等东西。它不论是作为思潮,抑或是现实诉求,均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不相兼容,乃至格格不入。识别、判断西方“普世价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相互对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意义尤为显著。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普世价值”则主张在中国实行多党制。

  社会主义法治视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视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为宪法所确定。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一致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西方“普世价值”与此完全相反,它以西方民主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多党政治具有“普世”优越性为借口,试图在中国推行多党政治,形塑出多党竞争执政或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多党政治格局一旦获得启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有序推进将不再可能,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实现必将遥遥无期。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西方“普世价值”却认为有产阶级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西方“普世价值”与此完全不同,它以人是否具有私有财产以及拥有的私有财产数量的多少,作为人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话语权以及话语权分量大小的唯一判断标准,有产阶级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若在中国采用西方“普世价值”的判断标准,则法治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将不复存在,法治亦将沦陷为有产阶级谋取阶级私利的政治工具。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普世价值”则默许特权、垄断阶级游离于法律平等原则之外。

  社会主义法治认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西方“普世价值”虽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并以其作为承诺,但其法律平等原则的实践始终囿于性别、种族、民族等尤其是财产因素而无法得以实践和兑现。其对私有财产的社会整体性膜拜,使得少数拥有多数财产的垄断集团,借经济利益的垄断进而演化至政治权力的垄断,垄断的排他性必将滋生特权的出现,而特权的本质特征便是对法律平等原则的抗拒、排斥和破坏。假使西方“普世价值”在中国落地开花,垄断经济利益和垄断政治权力的特权阶层定会大行其道,法律平等原则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西方“普世价值”所蕴含的道德原理和方法论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背道而驰。

  社会主义法治讲求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弘扬是题中应有之义,法治应与德治相提并举。很明显,西方“普世价值”中所含有的所谓“普世”的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体现的价值,存在本质上的重大不同。前者所谓的“普世”形式,实质上是为西方国家利益服务的,其本质内容依然是西方的特有价值理念,它的形式和内容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后者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则完成于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和法治建设中。若在中国强力推行西方“普世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则再无安身立命之所,以西方“普世价值”指挥道德建设,法治建设与道德实践将渐行渐远,法治与德治不是相得益彰,而是掣肘相损。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西方“普世价值”则以所谓“普世”的西方模式为圭臬、为唯一正确的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基本国情基础之上法治经验的总结及其运用、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秉承的方法论原则。在西方“普世价值”的框架内,中国的实际国情从未进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或虽已进入但却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考虑,只是作为西方“普世价值”可以进入中国的借口而已。若忽略国情、否定经验、淡化创新,一味输入所谓能够“普世”的价值,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更遑论法治国家的建成。

  西方“普世价值”中的价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念,而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它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从来就无任何有效的切合点,也无任何有效的融合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排除西方“普世价值”的冲击和干扰。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作者:迟方旭 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