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国内首个省级规范量刑程序实施意见

作者:陈庆滨 来源:央广网
2016-01-01 16:58:58

  央广网天津1月1日消息 (记者陈庆滨)记者从天津市高院获悉,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意见》旨在提升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也是国内第一份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表示,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好地量刑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规范量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规范量刑的实体规则,一个是规范量刑的程序规则。天津高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地区,于去年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范了量刑的实体规则。细则实施后,全市基层法院近90%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得到了有效规范,不同区县、不同个案之间的量刑更趋均衡,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此次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重在规范量刑的程序规则,核心目的在于提升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促进“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的实现,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意见》全文共四十二条,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定了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当事人充分参与量刑、全方位的量刑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为所有量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与此同时,《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量刑证据的规范性、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及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性,进一步完善了多元量刑程序和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积极推进量刑评议的精细化。

  值得关注的是,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一是在证明标准方面,《意见》第五条规定,死刑案件,认定被告人适用死刑的量刑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二是确立了对死刑的专门辩论制度。《意见》第32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亲属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就应否判处被告人死刑专门进行辩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量刑证据不规范、量刑事实不全面影响量刑公正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为量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天津市公安局副巡视员杨孝明表示,《意见》将对公安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一些强度和力度,“比如年龄问题上,在投案自首的问题上,或者是犯罪的主观故意上,各个方面对量刑都有要求;尤其在14岁、16岁、18岁或者是该杀头一些案件上,给我们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在这方面的搜集上,一定要客观全面,做到穷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