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孟海陈玉 来源:央广网
2015-12-18 19:14:36

  央广网贵阳12月18日消息(记者孟海陈玉)近日,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把每年10月的第三周定为湿地保护宣传周。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禁止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禁止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等。

  条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