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男子陷忘年恋赠大牌包 爱情退烧翻脸来讨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5-12-11 11:38:24

  恋爱时赠与迪奥包包、翡翠首饰及数万元现金,分手后,男方称这些是彩礼欲讨回。遭女方拒绝后,刘军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涉案财物。但因不能证明涉案财物是彩礼,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诉请。刘军山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4年8月,51岁的刘军山入住上海某酒店时,结识了在该酒店工作的杜云霞,不久后两人即发展成恋人关系。交往过程中,刘军山对小他26岁的杜云霞非常疼爱。2015年4月,刘军山为杜云霞买了迪奥包、百岁坊翡翠戒指、百岁坊翡翠手镯各一只,此后,又通过银行卡分别划款4万元、5万元到杜云霞名下。杜云霞表示愿意与他结婚后,两人还曾商量买房,刘军山又用侄媳妇的银行卡转给杜云霞2万元用于买房定金。其后,房子因某些原因没买成,2015年4月29日,杜云霞与案外人张某、某房地产经济事务所签订《解约协议》,杜云霞赔偿张某2万元。

  两人分手后,刘军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云霞返还迪奥包、百岁坊翡翠戒指、百岁坊翡翠手镯各一只及11万元资金。审理中杜云霞不同意刘军山诉请,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财物。本案讼争双方从相识、相处时间较短,赠送的迪奥包、百岁坊翡翠戒指、百岁坊翡翠手镯各一只及刘军山划给杜云霞的4万元和5万元时并没有谈婚论嫁,只是为表达恋爱情感的赠与,故不能算作彩礼,不予返还;刘军山划给杜云霞2万元是为买房,但2万元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军山要求杜云霞返还迪奥包、百岁坊翡翠戒指、百岁坊翡翠手镯各一只及11万元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刘军山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婚前被杜云霞拿走的涉案财物,是自己表示欲缔结婚姻的诚意,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同她登记结婚,本质上是附条件(登记结婚)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未登记结婚,自己亦无过错,上述彩礼应予返还。刘军山认为,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财物只是为表达恋爱情感的赠与,属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杜云霞答辩称,讼争双方年数相差26岁,刘军山经济能力强,且已经有过两次婚姻经历,他在与自己交往中以情人节礼物、生日礼物将涉案财物赠与自己,是为了促进和稳定二人的关系主动给的,而非彩礼。刘军山分别转的4万元、5万元,是他给自己的零花钱,至于收到2万元是为了结婚买房的定金,后转化为违约金支付给上家,这些通过双方微信往来的内容可予直接反映。因此,这些财物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符合常理和社会常识。杜云霞还称,讼争双方之间并无婚约(包括订婚),双方连父母都未拜见,涉案财物不可能是彩礼。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刘军山关于涉案财物系彩礼性质的主张不成立,且其中2万元资金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原审据此判决不支持刘军山的返还财物之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刘军山上诉仍坚持主张涉案财物是彩礼、杜云霞应予返还,然而,刘军山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充分有效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否定杜云霞的抗辩理由,因此法院对于刘军山的上述主张无法采信。

  (涉案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