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 男友殴打女友应算家庭暴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14-11-21 14:23:41

  备受关注的反家暴立法终于有眉目。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记者翻阅草案发现,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的都属家暴,而恋爱同居时有暴力行为等都可以按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参与本次立法研讨会的多位专家表示,草案对家庭暴力定义、预防、救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的规定有了十分明显的突破,对正在致力于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条例的广东有启发作用,广东可更加细化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条例。

  建议“经济控制”入家暴

  草案除了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外,还专门列出“准入条款”:“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份全国性的立法草案在家庭暴力定义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各种家暴情形;对于恋爱、同居时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依照家暴情形进行处理的规定更是一大亮点,“建议在立法时一定要保留这一条,也建议广东在出台地方性条例时也加入相应条款。”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妇联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并起草了《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已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C类立法规划。有专家曾提出,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稿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加入“冷暴力”的内容,对此卓冬青表示,“冷暴力”根本无法明确界定,因此也无法在家暴中明确体现。但卓冬青表示,根据现实情况,全国反家暴立法可以考虑将“经济控制”也列入家暴的定义范畴。

  离婚期间性侵妻子是强奸

  此外,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草案也明确对于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接家暴报案应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时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

  对此,草案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举报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非表示,此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同时解决了家暴“举证难”、“立案难”等困难。

  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东莞二院民一庭副庭长段雅荣告诉记者,从目前的法律程序上,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尤其是离婚诉讼,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并不愿离婚,便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记者留意到,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或许能解除这样的尴尬。草案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

  什么是“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