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刑法第九次修改

来源:光明日报
2014-10-28 09:35:06

解码刑法第九次修改

解码刑法第九次修改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仅仅三年,刑法再次迎来大修。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此次修改的亮点有哪些?对社会公众的关切做出了哪些回应?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取消9个死刑罪名,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迈出了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更进一步,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这一调整的重大意义在于切实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评价。

  “本次修法准备取消死刑的这9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么很少碰到,要么碰到也很少适用死刑,所以,对这些罪名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多大影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说。

  赵秉志也指出,取消死刑后,这9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的情形进行严厉惩治,可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而做到整体惩治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朱勇辉认为,对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是其中的亮点,该罪是目前诈骗类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常难以界定,导致定罪尤其判处死刑往往争议很大,法律界对取消该罪死刑的呼声一直很高。此次修法,也是对这一呼声的积极回应。

  修改量刑标准,让贪污受贿罪刑相适应

  不断加大反腐力度,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对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取而代之的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死刑。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分为“5千元以下”“5千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档。“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介绍说。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发现这种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犯罪危害程度的变化情况。仅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科学,因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强烈呼吁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完善。草案这一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进步。”赵秉志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罪刑相当。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下的最高判10年,1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是10年、最高通常不超过15年,最后导致贪污受贿400万元的,很多地方也就判十二三年,这和贪污10万元判10年比,有很大失衡。

  法律不对具体数额作出规定,那具体量刑标准如何确定?对此,李适时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朱勇辉提醒说,为避免司法腐败,在各量刑幅度内,应该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分段量刑,让司法判决结果更加透明,以排除不必要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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