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纪委异地交叉办案 避免“熟人”干扰

作者:王子威 来源:南方日报
2014-10-24 10:22:50

  今年年初,中山市纪委副书记万延生带队对全市24个镇区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及针对查办案件难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时发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普遍存在人员少、业务不熟以及“熟人社会”带来办案阻力大等问题。

  为此,市纪委在全市分片成立了3个办案协作区,并于今年7月正式出台《中山市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部门办理职务犯罪等案件时可从协作区抽调人员跨镇办案甚至跨协作区合作。23日,纪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了协作区的成立目的及具体运作方式,其表示,办案协作区的运行将有效解决镇区纪委查办案件“不会办”“不能办”“不敢办”的“三不”问题。

  问题

  怕得罪人镇区纪委愿当“老好人”不做“黑包公”

  目前,中山市24个镇区纪委所查的案件多数是从公安、计生部门移送和经刑事判决的案件,而有关基层干部贪污腐败、涉及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非常少,镇区纪委存在办案难、查办案件时“不会办”“不能办”“不敢办”等突出问题。

  市纪委表示,造成“三不”问题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重原因。从客观上分析:一是体制的束缚。在现行体制下,只有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才拥有党章和法律赋予的完全行政权、调查权和调查手段。镇区纪委在党章和法律上未被授权,镇区纪委主要做什么、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限和手段,没有明确界定。调查取证涉及诸如银行、国土、电信等部门时,经常受阻,为顺利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二是权责不对等。镇区纪委内设机构事实上只有监察室,面对上级纪委及其内设室组下派的各种任务,处于权小、责大、能弱的地位,机构设置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责任。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呈攀升态势,镇区查办案件面临严峻考验。三是没有反腐败协调机构。在现行体制下,只有县以上党委才能建立反腐败协调机构,乡镇一级没有,缺乏沟通协调机制。

  从主观上分析,一是思想认识偏差。部分镇区存在偏重经济发展“单腿跳”的问题,对查办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反而觉得影响党委政府形象,遇到查办案件就找借口。二是政绩观有偏差。认为查案有风险,吃力不讨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三是怕得罪人。镇区纪委是纪检监查机关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的神径末梢,查处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和村党员干部,这些党员干部祖祖辈辈在此生活,习惯势力较强,法制意识较弱,小圈子、小团体意识浓厚。查办案件触碰各方利益,难免得罪人,导致只当“老好人”,不做“黑包公”的情况。

  对策

  从协作区或跨区抽调人才解除办案“思想包袱”

  为了解决主客观上的一系列问题,《办法》规定,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均衡、地域相近的原则,将全市24个镇(区)划分为3个办案协作区,指定相应纪检监察室全权负责案件调查的业务指导、人员抽调等具体工作,突出异地交叉、联合办案,避免“熟人社会”对案件查处的干扰。

  协作区办案,不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大包大揽,不代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职能,对于一般性案件,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行办理,办案协作区负责办理两类案件:市纪委认为有必要启用办案协作区查办的案件;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困难、申请市纪委支援的案件。

  据了解,办案协作区将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专业业务素质过硬和身体心理素质过硬的人才纳入其中,着力培养和打造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办案生力军,以案带训、以案带教,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分类指导,为镇区查办案件提供智力支持;着力破解办案人手不足,办案业务不熟,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经验不够的困境;着力凝聚力量,发挥所长,为查办复杂案件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查办案件的实际需要,办案部门可以从本协作区内抽取办案人才,必要时也可以跨区抽调。办案协作区有效集中了办案人才,对全市办案力量进行了统筹协调,有助于镇区纪检监察干部身处本镇“熟人社会”中导致的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怕影响仕途的“三怕”情况,有利于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大胆地开展打击腐败工作。

  市纪委表示,成立办案协作区将有助于解决市纪委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减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工作的困难和阻力,大幅提高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下一步,市纪委将在逐步完善镇区办案协作区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办案人才,不断提升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链接】

  每镇区推荐2名能手成立办案“人才库”

  根据协作区制度,纪委系统建立了专门的办案“人才库”,由每个镇区推荐2名有办案经验或相关专业的人员,经过市纪委统一审查考核后纳入办案“人才库”,并完善档案建设。据了解,办案“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集训,并依据专业和特长进行针对性培训。目前,全市共收到各镇区纪检监察办案人才推荐52人,已完成人员审核。(记者/王子威 通讯员/康达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