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指出,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据了解,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本次专项行动分自查、整改、验收总结三个阶段。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办依法管辖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稀土矿产品贸易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
文件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起~3起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