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烟草广告 还应禁止烟草华丽包装

作者:李方向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4-09-01 15:11:3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表示,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8月31日《京华时报》)。

  由于烟草的高税收,我国长期以来对烟草的态度始终是“羞答答的玫瑰静静悄悄地开”,就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8年生效后,也始终没有改变过。这次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数表示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是民心所向。虽然烟草是高税收,可是所造成疾病治疗的费用及所带来的破坏力,已远远超过了烟草带来的正能量。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仅是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也是落实《宪法》“保护人民健康”的具体体现。

  现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烟草包装,华丽斑斓的色彩、设计优美的图片,让人烟欲大增。由于人们吸烟的惯性,想通过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达到禁烟的目的无疑于天方夜谭。因此,要达到禁烟的目的,还应修改烟草外观包装。如果一个饭店他广告做的再好,顾客到饭店一看里面乱七八糟,蝇蚊满天飞,又有谁会在那个饭店就餐。烟草包装上警示标识视觉冲击力强度的大小,与控烟效果往往正相关,这已被世界范围内的控烟经验所证明过。在欧盟国家的烟草外观上都印有黑心烂肺等令人作呕的因吸烟导致病变的人体器官作为警示图片,起到了很好禁烟作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广告法》后,还应及时修订《烟草专卖法》。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将“警示图案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写入《烟草专卖法》,并对违规生产商实行零容忍。通过对《广告法》和《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并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国烟民下降的速度会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