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新规发布 监管“二房东” 防止“房中房”

深圳租房新规发布 监管“二房东” 防止“房中房”

来源: 广州日报
2024-03-19 09:22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据悉,《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

《通知》明确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其中转租住房数量达10套(间)的自然人是规范的重点对象;而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同时,将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通知》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同时,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据悉,深圳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有要求房客的租金要存入监管账户的规范要求。2021年,住建部等六部门也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此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租赁行为,促进租赁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东海】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